|
城 镇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城镇低保:我县行政区非农业人口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生活保障标准(280元)均可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1、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社区、村对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日无异议,发给《申请审批表》(简称) 2、申请人填表经镇审批后,报送县局、县保障科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社区在申请人居住地将审批结果公告3日无异议的,发给市保障办统一印制的《大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储蓄存折;如有异议的由保障科核实并处理。 |
1、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有赡养关系家庭收入证明; 3、残疾证、工伤证、由县局指定医院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4、18周岁以上在校生学籍证明,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 5、离异的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6、装电话的提供前3个月交费收据、房证; 7、连续6个月未领或未足额领或不能领到应得待遇的,提供所在单位劳资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县以上劳动部门认定; 8、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提供职业介绍部门未就业证明。 |
在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